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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薪資所得應扣繳之稅款係以給付總額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63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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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亦即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其由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