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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音人員受託完成特定廣告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085949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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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人員接受製作單位之委託完成特定廣告商品之錄製,而非受僱支領薪資者,其工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可按同法有關執行業務者「表演人」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08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