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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存續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之投資計畫適用租稅獎勵繼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104155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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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經濟部91年11月12日函,有關存續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消滅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投資計畫,可否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7條規定案之副本影本乙份。
附件:經濟部91/11/12經援工字第09121011560號函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存續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消滅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投資計畫,可否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7條規定租稅獎勵繼受疑義一案。說明:二、企業併購法第37條有關租稅獎勵繼受之規定,其適用前提必須為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租稅獎勵之權利,爾後因公司進行併購行為,方得就其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由其併購後之存續或新設公司或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繼受。本案公司進行合併,其存續公司雖於合併後仍繼續進行消滅公司合併消滅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投資計畫,但因消滅公司僅取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尚未取得完成證明,並未享有租稅獎勵之權利,與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不合,自無該條文之適用,惟存續公司於合併後如仍繼續進行該項投資計畫,則存續公司得以其名義依「新興重要策略性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申請完成證明,享受該辦法之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