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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人薪資係按件計酬按月給付者仍應依法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6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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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僱用工人,其薪資係採按件計酬方式計算,並按月給付者,該項薪資仍為按月給付之薪資,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不得比照「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