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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應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23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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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該公司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惟因逾期未補正訴願理由書,經本部依訴願法第77條決定「訴願不受理」,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因本案該公司係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其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稅款,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