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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之收入應全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619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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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財團法人臺灣省美術基金會洽請國內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應按收入全額作為美術家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法辦理扣繳。說明:二、該基金會取得義賣收入6成部分,提供作品之美術家可憑該基金會所開立之受贈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