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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6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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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陳君因××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緩課案,經歸戶補徵其綜合所得稅,於該公司對不符緩課核定,提起行政救濟經撤銷原處分後,由貴局本於職權更正退還其補徵之綜合所得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