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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6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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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陳君因××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緩課案,經歸戶補徵其綜合所得稅,於該公司對不符緩課核定,提起行政救濟經撤銷原處分後,由貴局本於職權更正退還其補徵之綜合所得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