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10月11日「協商IC設計業五年免稅因委外製造產生之問題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部(90)字第04576號函】附件:協商IC設計業5年免稅因委外製造產生之問題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六、結論:(一)業者取得之完成證明中,免稅項目包括「積體電路設計、測試」二項者,若自願拋棄其中一項,可檢附調整後之投資設備清單,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聲明拋棄投資計畫中該項5年免稅權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准予備查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原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註:適用原則: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予適用本會議紀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