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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發生溢繳時無須加計利息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9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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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抵稅地業經辦妥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爾後遺產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應納稅款減少,造成有應退稅款者,是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加計利息退還溢抵繳土地乙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有關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退稅款者,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規定,旨在彌補納稅義務人溢繳現金之利息損失。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息退還。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以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該用以抵繳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俟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依上開規定,以實物抵稅發生溢繳,並無須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準此,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發生溢繳情事,亦無須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三、至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爾後遺產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應納稅額減少,造成有應退稅款,如該土地登記為國有期間另有所取得之收益(如天然孳息之果實及法定孳息之租金收入)得否返還乙節,按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抵稅土地並未收取天然孳息,至租金等法定孳息,依本部訂頒「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扣除各項稅捐、規費及管理費用後,餘額於每會計年度3月及9月,撥交稽徵機關,上開撥交金額同意按溢繳價額部分土地占抵繳土地價額之比例,計算其金額,退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