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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球場聯誼社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收入之認列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6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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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或聯誼社等休閒、育(娛)樂事業向入會會員收取具有遞延性質之入會費或保證金,其屬一律不退還者或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後退會始准予退還者,得於開始提供勞務時認列收入,並可按5年攤計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俟屆滿一定期間實際發生入會會員退會而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時,按銷貨退回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