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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球場聯誼社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收入之認列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6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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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或聯誼社等休閒、育(娛)樂事業向入會會員收取具有遞延性質之入會費或保證金,其屬一律不退還者或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後退會始准予退還者,得於開始提供勞務時認列收入,並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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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攤計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俟屆滿一定期間實際發生入會會員退會而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時,按銷貨退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