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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納骨塔經營業收取管理費收入之認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75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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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塔經營業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收取永久管理費之收入認列:納骨塔經營業向買方一次收足管理費者,應於開始提供勞務時,按預計提供勞務年限分年認列收益,最長以
20
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