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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立計算之計算基礎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9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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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獎勵投資條例第
6
條或
88
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之
1
(註:現行修正為第
9
條)有關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獨立計算者,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方式,分別以新投資創立之所得或各次增資擴展之新增所得(若為虧損則以零計算)為計算基礎。
(編者註:依財政部
91/12/20
台財稅字第
0910457765
號令核示,本函於
修法後之適用原則為: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9
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5
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予適用本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