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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立計算之計算基礎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9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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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或88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註:現行修正為第9條)有關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獨立計算者,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方式,分別以新投資創立之所得或各次增資擴展之新增所得(若為虧損則以零計算)為計算基礎。(編者註:依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765號令核示,本函於修法後之適用原則為: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予適用本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