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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17: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出國考察業務費用應提示證明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11828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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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築師或其受僱人員出國接洽或考察業務等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規定,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以憑核認。說明:二、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一)出國開會或受訓者,被邀請之證明文件。(二)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