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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出國考察業務費用應提示證明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11828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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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建築師或其受僱人員出國接洽或考察業務等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規定,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以憑核認。說明:二、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一)出國開會或受訓者,被邀請之證明文件。(二)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