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領之營業補助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40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所領取之營業補助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