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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引水人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378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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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水人已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設帳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帳證查明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二)引水人未依規定設帳或已設帳而未記載其執行業務收支情形者,稽徵機關應依其取自引水人辦事處分配之執行業務收入額按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三)引水人辦事處應設帳記載其列支之共同費用,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不適用部頒引水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