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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事業收取隨時退會准予退還之保證金不屬營業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822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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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或聯誼社等休閒、育(娛)樂事業,向入會會員收取之保證金,於契約訂定隨時退會准予退還者,非屬銷售勞務收入,免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