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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准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嗣後發現適用法令錯誤應追繳者其核課期間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615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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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防治污染設備,嗣經發現原核准主管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應追繳稅款者,其核課期間之計算,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