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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取得之補助費應併入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4047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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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依殘障福利法(編者註︰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所取得之補助費,現行法令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私立學校及團體依同法條規定所取得之補助費,除其本身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之規定可免納所得稅外,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