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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罰鍰案件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上俟程序終結後再核發繳款書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36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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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罰鍰案件經提起行政救濟者,宜俟行政救濟終結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核發罰鍰繳款書。惟行政救濟終結前,受處分人申請先行核發者,依其申請辦理。至罰鍰繳款書如與本稅同時填發者,宜訂定與本稅一致之限繳日期。說明:二、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且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故提起行政救濟之罰鍰案件,應否於復查決定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再填發繳款書暨其限繳日期如何訂定乙節,宜依主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