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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交易所運用交割結算基金之利息發還各證券商時免計入所得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7665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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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運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購買可轉讓定期存單,所生之利息既已採分離課稅方式扣繳利息所得稅,且能分戶核算,其發還各證券商應得之利息,證券商得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