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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訴願決定撤銷處分案件退稅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066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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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對於訴願人已繳納之二分之一稅款,請確實按照說明二核示原則儘速退還。說明:二、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請確實按照下列原則辦理:(一)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或部分撤銷而無須另為復查決定之案件,如有應退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接到訴願決定書後10日內退還。(二)訴願決定撤銷重核案件,稽徵機關於接獲訴願決定書後,應儘快重核決定,俟復查決定後如有應退稅款者,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退還。惟如納稅義務人請求先行退還,仍應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