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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所得稅扣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1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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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單位於給付兼職人員兼職酬勞時,其扣繳所得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各機關(構)兼職人員依兼職酬勞支給(編者註:現行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之兼職酬勞,應按給付額扣取6%;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6百元(編者註:已修正為2千元)者,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二)各機關(構)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超過前述支給規定部分:1.由公務機關派兼者,兼職酬勞悉數解庫,公務機關之各種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應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並免申報免扣繳憑單。2.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兼職酬勞應作為該公營事業之營業外收入處理,並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