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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因捷運局取得地上權所付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63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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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之地上權,其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編者註:現行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給付之地上權補償費及其加成補償或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其給付對象如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及本部
台財稅第
841641639
號函規定,該營利事業應將取得之各項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