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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所得原則上依每審級判決年度為其歸屬年度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959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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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依規定核定律師執行業務所得時,原則上,應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惟當事人如提示委任契約及受理委任時已收取酬金之證據,經查明屬實者,得改依受委任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並以該受委任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