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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發給公職人員兼任董監事車馬費或其他給與應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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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營事業發給政府機關或團體現職人員依職務關係兼任董監事之車馬費或其他給與,不論該項車馬費是否由服務機關或團體轉發,均應由各該事業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6%。至前項車馬費如係由各該兼任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團體取得,則應免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