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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依法領取之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16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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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領取之各項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