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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土地被徵收領取之地上農作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673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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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地上農作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地上農作物之成本與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