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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徵加計利息之行政救濟確定者應再加息一併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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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復對補徵稅額所應加計之利息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亦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項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規定,可依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