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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各項收入徵免營業稅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00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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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立××工商職業學校(簡稱××工商)及私立○○大學(簡稱○○大學)之各項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乙節,茲分別核復如次:(一)××工商向營業人承租遊覽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按公車學生票價向學生收取交通費,核非屬招商承包,依本部59/11/07台財稅第20431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二)××工商提供停放腳踏車場地向學生收取之保管費,既係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每學期公布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徵收標準辦理,核屬教育勞務範圍,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三)××工商出借體育館供地方人士舉辦活動,收取場地租金,核非屬招商承包,亦非以出租為業,依本部60/02/01台財稅第3065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四)××工商及○○大學出租場地供營業人經營餐廳、理髮廳、交誼廳及設置販賣機等,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範疇且無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保證金收入如於合約期滿後,應即退還承租人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五)××工商及○○大學出售報廢機器設備之收入,係屬銷售貨物範疇,無論其係直接存入學校帳戶,或先存入學校帳戶內,再撥款給福利委員會作福利金,均無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基於簡化稽徵作業,××工商及○○大學得比照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