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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再審裁判前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4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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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服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貴局經答辯後始發覺原核定、訴願均值斟酌,可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出補充答辯,於再審裁判前,依法仍應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未便自行撤銷,如具備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定情形,得依該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