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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體育館供應社會活動使用如非以出租為業免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6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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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體育館,供應社會活動使用,收取設備保養、管理清潔及水電等維護費用,如非招商承包或出租為業,應免予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