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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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中央登錄公債其利息所得應依法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93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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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中央登錄公債之利息,付息機構於付息時,應依本部64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440號函釋,無論該債票曾否轉讓,均應由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記名式為最後記名之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之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