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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中央登錄公債其利息所得應依法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93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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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之利息,付息機構於付息時,應依本部64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440號函釋,無論該債票曾否轉讓,均應由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記名式為最後記名之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之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