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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與經銷商簽約取得權利金及保證金是否屬營業收入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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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簽訂契約,向經銷商收取經銷貨品之權利金及保證金,其中權利金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收取保證金部分,應開立收款憑證依法繳納印花稅;但如非營業收入性質,即非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嗣後經銷商之進貨未達約定標準而沒收其保證金時,因該項沒收之保證金係基於營業行為所取得,應合併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