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別股股東持股達2年以上且轉換為普通股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4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以發行特別股方式募集資金,於發行辦法約定股東可選擇於轉換期間轉換為普通股或發行期滿由公司收回,該特別股股東持股達
2
年以上且轉換為普通股者,准予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3
條有關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至於發行期滿未轉換為普通股而由公司收回退還股款者,則不得適用該條例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其已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者,稽徵機關應於查明後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