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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代理人未辦理結算申報或設帳者依收費標準核算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7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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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登記代理人(編者註:現為地政士)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承辦房屋租賃公證案件,可按本部訂頒「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6項土地代理人(編者註︰現行標準第5項地政士)第6目「其他登記」(編者註︰現為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之標準,核算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