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代理人未辦理結算申報或設帳者依收費標準核算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75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土地登記代理人(編者註:現為地政士)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承辦房屋租賃公證案件,可按本部訂頒「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第6項土地代理人(編者註︰現行標準第5項地政士)第6目「其他登記」(編者註︰現為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之標準,核算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