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設公債無論曾否轉讓應以持票人為納稅人就全部利息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種債票之利息,應由付息機構於付息時,按照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以付息時債票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填報扣繳憑單,並依同法第94條規定,將扣繳憑單填送納稅義務人。說明:二、本債票無論曾否轉讓,均應由付息機構,以付息時之持票人為納稅義務人(記名式者為最後記名之人)就全部利息一次扣繳所得稅;並根據持票人之身分證明,依法填報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