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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發薪資應按非固定薪資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51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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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補發薪資,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除當月份薪資部分依所屬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其他補發各月份之數額,應依非固定薪資(編者註:現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