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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有關帳務處理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4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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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為國外客戶提供服務之收入,國外客戶如係以外幣匯入或以外幣支票支付者,執行業務者得憑該項外幣匯入或外幣支票結售予國內銀行所取得之外幣兌換水單,作為入帳憑證。(三)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支出之郵電費、影印費等,事先無法預知客戶是否願意負擔,可先以業務費用列支,事後客戶同意負擔該項費用時,再以原科目沖銷或列其他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