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於擔保提存期間遇有給付利息或分配股利時之扣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40458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價證券於擔保提存期間遇有給付利息或分配股利時,本息兌領機構(即辦理還本付息之機構)或發行人應以提存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利息及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依規定扣繳稅款後,再以其淨額撥付代理國庫銀行之存款帳戶或法院之提存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