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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機器設備之成本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304175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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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資擴展投資計畫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機器設備,其設備成本之認定,應依財政部721220日台財稅第38970號函規定,以承租人提列折舊之「租賃資產」金額為準。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請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