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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增資擴展製造使用之液晶(產品)如何計算免稅所得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0376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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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增資擴展製造液晶顯示器使用之液晶(LC),於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否得獨立計算免稅所得,或於採「全部機器設備比」或「增加銷貨量方式」計算免稅所得時,如何適用計算公式等相關疑義,茲說明如下:(一)依據本部台財稅字第0920452717號函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稱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4點規定,公司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劃之產品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正確獨立計算,且合理分攤營業費用及與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得依其帳簿紀錄核實認定,獨立計算免稅所得;第5點並規範獨立計算免稅所得要件,其中之一即整廠之機器設備均屬免稅設備,且僅生產免稅產品。(二)公司本次增資所生產之液晶(LC)產品,相關生產設備係安置於新廠房,有獨立之機房、實驗室、R&D辦公室、品管生產部辦公室、管理部辦公室、生產及品管區、生產區及保稅倉庫等,而銷貨成本中之製造費用亦與之前投資生產之導電玻璃ITO及即將生產之彩色濾光膜等製造費用完全區分,原則上可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獨立計算液晶(LC)產品之免稅所得。(三)惟公司如將可個別外售之產品,如:ITOLC等產品,有組成另一產品(如:LCD)進行售之情形,因投資計畫產品及非屬該次投資計畫之產品已不能明確區分,亦即銷貨收入部分已不能正確獨立計算,依據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5點規定,即不得獨立計算免稅所得:又公司如將可個別外售之產品銷售予同一買受人,且屬免稅比例低或應稅產品之售價顯較僅對外單獨銷售之價格低者,因免稅產品之銷貨收入已不符合正確獨立計算之要件,亦非屬可獨立計算免稅所得。(四)此外,公司如於第二次增資擴充時,已增列生產液晶(LC)設備以生產該產品者,應視不同廠房所生產之液晶產品,其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是否得正確獨立計算,以決定貴公司本次增資擴展部分,是否得採用獨立計算方式計算免稅所得。(五)公司投資生產液晶(LC),如於免稅期間內因故增購設備或汰舊換新,因已不符合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五點有關整廠之機器設備均屬免稅設備之要件,應不得獨立計算免稅所得,而應依該要點第七點規定,以「全部機器設備比」或「增加銷貨量方式」計算免稅所得。公司如於免稅期間僅單純增購設備生產液晶,且新增設備置放於LC新建廠房,且ITO導電玻璃、彩色濾光膜與液晶(LC)係由不同廠房生產,亦無說明二(三)所述情形者,則以「全部機器設備比」計算液晶(LC)之設備比時,分母部分可免將非屬生產液晶之機器及設備納入「完成証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物)總金額以外之機器及設備、主體建築(物)」內;如以「增加銷貨量方式」計算,則計算機器設備比時亦可不納入非屬生產液晶之機器設備,並可免就增資前後同類產品規格顯著不同之個別產品銷售量,進行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