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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生費用之認列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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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查明費用之實際性質,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參加與維持業務或推廣業務有關之社會團體,例如會計師參加國際商業合作協會、美僑商會等所繳之會費,得認係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三)參加社團之目的係交際性質者,例如參加聯誼會、高爾夫俱樂部等所繳之會費,得依交際費有關規定辦理。(四)參加社團非為維持或推廣業務捐贈或交際性質者,其所發生之費用應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