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生費用之認列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執行業務者參加社團活動所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查明費用之實際性質,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參加與維持業務或推廣業務有關之社會團體,例如會計師參加國際商業合作協會、美僑商會等所繳之會費,得認係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三)參加社團之目的係交際性質者,例如參加聯誼會、高爾夫俱樂部等所繳之會費,得依交際費有關規定辦理。(四)參加社團非為維持或推廣業務捐贈或交際性質者,其所發生之費用應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