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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2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0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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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與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執業資格有別,應非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如其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依本部68年7月9日台財稅第34626號函釋規定,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