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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與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有別其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0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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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專利代理人與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執業資格有別,應非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如其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依本部68年7月9日台財稅第34626號函釋規定,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