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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具相同執業資格設立聯合事務所應分別計算各人執業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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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數人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者,始准比照聯合執行業務申報所得稅辦法辦理,如非有相同執業資格者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應分別就各人之執業收入計算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