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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未分配盈餘行政救濟中強制歸戶股東所得者對股東暫緩作復查決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56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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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已超過法定限額,惟其中有部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其未分配盈餘之處理,仍應依本部87/01/08台財稅第861147606號函釋規定,按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76條之1規定(編者註:業於95/05/30公布刪除)辦理;惟若公司股東就稽徵機關依上述規定強制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部分提起行政救濟時,稽徵機關可參照本部80/08/08台財稅第800695600號函釋規定,暫緩作成復查決定。